条文说明:14电气
条文说明
14 电 气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条是查勘要求,修缮设计前需调查清楚建筑内外原有设备的相关情况,新增了弱电方面的内容。
14.1.2 本条是修缮设计图纸内容的最基本要求,若修缮项目规模很大,应当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图纸是指导修缮施工的,图纸内容要满足修缮各环节的需要。
14.2 材 料
14.2.1 进户方式有架空引入和地下引入。进户管与户外雨水空气土壤接触紧密,易被敷设环境中介质腐蚀,所以本条对进户管材料提出要求。
14.2.3 导线的耐压和载流量是导线的重要特性指标。确保导线安全运行,才能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原标准保留条文。开关使用寿命包括机械寿命和电气寿命两部分,机械寿命常以开关通断动作次数来判定,电气寿命常以开关触头在最大分断电流下烧蚀程度和分断时间来判定,在无专业仪器和专业设备的条件下是很难判定的。其次,各开关生产厂家对开关的理论寿命长短不一。根据对上海原9个区大修工程的调查,基本上在一个大修周期(10年左右)拆换一次开关,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14.3.2 本条所指线路保护设施是指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保护设施的形式与接地保护形式相符,目的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设施能在规定时间内(固定设备和供电线路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5s,移动式和手提设备及供电线路包括插座,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0.4s,条件是系统对地电压为220V)自动切断电源。短路故障电流大于接地故障电流,能使保护装置动作,而接地故障电流受制于接地形式、PE线的截面及接地电阻大小,故本条指出,在拆换、修缮保护设施时应重点考虑与接地故障保护系统的配合。保护设施整定值的选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计算。
14.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作为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本条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整定值一般为毫安级,利用剩余电流就能使其动作、切断电源。
14.3.4 在修缮工程中发现配电箱(板)、电表箱、信号输送线路上的各种箱,安装在不适宜部位的,应移装到适宜的部位。
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1款的导线不规范,是指修缮工作中常遇有些用户使用漆包线、电话线,甚至用铁丝代替绝缘导线等情况,影响导线耐压等级或绝缘强度等,应予以拆换。本条第4款的导线敷设不规范,是指明敷导线高度过低又无机械保护,以及护套线直接埋设在粉刷层内的情况。
14.4.2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从实用性考虑:(1)导线常用截面使用量最大的是1.5mm2~2.5mm2,其安全载流量见表1;(2)与熔断器熔体标称值吻合。本条第3款规定主要考虑到插座回路的负荷随机性较大,故障率高,分开设置后,当插座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波及照明回路。
14.4.4 节点间的线路长度为开关至灯位或接线盒至接线盒的距离。
14.4.6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2款规定的锈蚀长度是指累计长度。本条第4款所指不规范管材系本标准第14.2.2条规定之外的管材。
14.4.7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性,有些管材整体较好,但局部损坏,若全部拆换则过于浪费。二是可操作性,长度300mm以上对于钢管铰丝扣,或塑料电管套接,均能操作。
14.4.9 国内住宅类民用建筑建造年代跨度很大,早期的住宅,有的功能房间面积很小,卫生间只够放一个马桶,厨房间只够放一个灶具和一个水斗,卧室只能放一张小床。新施行的旧房改造,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功能房间的面积也无法能够达到现有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如果插座数量按照现有的住宅设计标准来设置,显然是不科学的,有时还会引起新的问题。
14.4.10 各类民用建筑,现在几乎都配有弱电系统,所以增加此条文。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5.1 原标准保留条文。防雷设施的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保持一致。
14.5.2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规定按原样修复是指不改动、不移位,如遇房屋加层或局部加层,需设置防雷设施的,可按新建设计处理。
14.6 接地故障保护
14.6.1 民用建筑接地系统形式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TN系统又分为TN-S、TN-C-S和TN-C三种系统。接地系统与线路故障保护的设置应是相配合的,目的是当发生接地故障时,线路保护设施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达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如随意改变原接地系统形式,可能造成两种后果:其一是一个配电系统中出现两个接地系统,其二是接地系统与线路保护设施不配合,故障发生时保护设施不动作,故本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修复,不应随意改动。
14.6.2 接地保护线极其重要,用管材(水、电、煤)作PE线,很难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所以需要用绝缘导线专门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