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11房屋室内装饰
条文说明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装饰修缮设计一般把“满足使用功能”放在首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再考虑经济、美观。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原条文进行了调整。
11.1.3 房屋各种装饰在修缮时,其基层牢固是装饰修缮的必要条件,故本条作此规定。
11.1.4 近年来由于装饰修缮破坏结构从而导致房屋出现险情的情况多有发生,为杜绝该类现象,装饰修缮不应破坏房屋结构。当确实需要改动结构时,应请专业单位对改动后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采用安全、对人体无害和无环境污染的材料,因为房屋的装饰材料往往置于建筑的表面,作此规定至关重要。
11.2 材 料
11.2.1 本条对木材含水率的规定,主要是要求采用较干燥的木材,以减少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变形和裂缝等危害,保证工程质量。
11.2.2 本条规定抹灰用的石灰膏熟化时间不得少于15d,因为石灰膏未达到15d的熟化时间即用来抹灰(刷粉在墙面或顶面),则未经充分熟化的石灰膏遇到空气中的水分将进一步熟化,导致未熟的石灰爆裂,影响装饰效果。
11.2.3 本条规定选用专用胶粘剂,使木地板与基层粘结牢固。
11.3 门 窗
11.3.1~11.3.4 钢、木门窗变形、松动、腐朽或渗水将直接影响使用功能及安全,条文规定的校正变形、加固和对腐朽、渗水的修缮方法可节约材料,这在各地区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修缮的效果是良好的。
11.4 楼地面
11.4.1 本条规定楼地面垫层的最小厚度,即当原垫层的厚度大于最小厚度的规定值时,原则上按原垫层厚度进行修缮。当原垫层厚度小于规定值时,则应重做垫层。
11.4.2 楼地面面层损坏,原则上按原样修复,这是考虑到修缮的特点,它不像新建楼地面的材料可以选择各种材料,而修缮的楼地面只能基于原楼地面的材料规格进行修复。规定面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这是基于修缮的混凝土强度应比原混凝土强度高一级的因素考虑的。
11.4.3 木地板的结构牢固是修缮木地板的关键,为此,在修缮时遇木地板挠度过大,需对其结构进行加固。硬木小条地板与其基层的粘结,在选择胶粘剂时,应充分考虑胶粘剂与楼地板面层、基层的材料相吻合。
11.6 饰面层
11.6.2 饰面板的损坏情况多样,有风化剥落、残缺、起壳或裂缝等,其修缮的原则应是按原样镶贴完整。但是,当原有饰面板的材料及规格比较特殊,修缮面积又太大,既要保留又要牢固,此时可采取本条规定的修缮方法。对于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法加固饰面材料与刮糙层起壳的方法,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提供的资料,经上海地区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7.1、11.7.2 房屋的油漆、刷浆修缮,需注意所用的材料应与原材料相吻合,包括新旧油漆或刷浆之间、分度油漆或刷浆之间,水性材料与油性材料不能混用。条文推荐的油漆面层数可做一底二面是修缮工程最常用的。
11.7.3 本条规定的玻璃厚度是民用房屋常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