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7钢结构
条文说明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中常见的几种损坏情况而确定。除对常见损坏进行查勘外,新增对钢结构支撑设置情况的检查要求,当支撑体系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7.1.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损坏严重时,需对其强度设计值重新检测,主要是为保证结构或构件在原有情况下的可靠度。
7.1.4 本条规定的折减系数ψ值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的实践而确定。各地区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分别取值。
7.2 材 料
7.2.1 新增构件尺寸要求系根据多年房屋修缮工程经验确定,同时也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中有关钢结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的用料相符。
7.2.2 根据国内有关资料,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使用焊缝强度高型焊条比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提高不多,设计时只能取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的焊缝强度设计值。此外,从连接的韧性和经济上考虑,故本条规定为宜采用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7.2.3 根据实践,规定修缮钢构件接头端的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因为一般只允许在组合构件的缀条中采用1个螺栓(或铆钉),而这种组合构件在民用房屋中较少。
7.3 梁、檩条
7.3.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3.2 钢梁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其加固措施较多,本条规定系常用的措施。
7.4 柱
7.4.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房屋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4.2 本条规定是国内常用的加固措施,其中采用混凝土加固的应按本标准第6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7.5 屋 架
7.5.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房屋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5.2 本条规定系国内常用的加固措施。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6.4 本条对旧构件有效焊缝验算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构件焊缝的有效性,以及原有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