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条文说明:3基本规定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3.1.2  房屋修缮工程是在原有房屋和有住用户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本条规定查勘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资料,主要是为查勘与设计创造良好的条件。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84)第678号文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对房屋完损情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将查勘鉴定分为三类:一类为定期查勘鉴定(每隔1年~3年一次);二类为季节性查勘鉴定(按雨季、风季、冰雪季、台汛季节等);三类为工程查勘鉴定(指对需要修缮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和修缮方案)。

    由于房屋结构、类型、装饰和设备等的不同,房屋的修缮范围和标准不同,以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包括住用户)提出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在详细查勘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选取代表性房屋,对其损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损坏情况和原有房屋提高完好等级的要求(有些陈旧属暂时维持的房屋,修缮后不可能也不必要达到全部完好等级),在保证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如何节约材料,充分利用旧料,提出不同的修缮标准和修缮方法,这样便于统一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详细查勘树立样板,使修缮查勘与设计取得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1.3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对涉及主体结构的部位作重点查勘,并对承重结构构件作检测和鉴定的规定,以确保房屋修后的住用安全。

    对于砖木结构,特别是江南立贴结构房屋,木构架可能会存在倾斜明显的现象,查勘时应查明倾斜现状,对于倾斜严重的尚应查明节点完好情况。对于木楼盖中的夹沙楼盖,应查明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当存在渗漏水现象时,应打开吊顶查勘木搁栅完损情况。

3.1.4  由于涉及使用安全,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应进一步详细检测,包括建筑变形情况、结构损伤情况、虫害侵蚀情况、房屋搭建情况、使用状态等内容,明确损坏原因和程度,以便后续采取解危措施。

3.2  修缮设计

3.2.1  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一般民用房屋的大修、中修和综合维修的主体构件拆换是少量的,甚至有的仅绑接加固,而更多的损坏是屋面漏水、内外墙面抹灰剥落,门窗、楼地面、水电等装饰设备的局部损坏修补。在修缮方法上一般均能用文字、数字说明表达清楚,即可作为施工的依据,不另行绘图;只有在工程较大,或房屋翻修、立面变更、平面重新分隔或改装、结构构件拆换加固,或各种设备和管道变更等,用文字无法表达清楚时,需绘制施工图,这是与新建设计的根本不同点。

3.2.2、3.2.3  为使查勘与设计更好地指导施工,并为施工服务,因此条文对设计单位在修缮设计的内容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

3.2.4  查勘与设计应力求正确,但由于修缮工程的特点,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不易发现,因此本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应密切联系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设计,加以解决。

3.2.5  由于大量旧房屋改变了原有的用途,为了确保住用安全,本条规定在修缮时计算荷载应考虑实际荷载,包括活荷载。

3.3  修缮材料

3.3.2  对于面砖、地砖、涂料、壁纸、石材及其胶粘剂等室内修缮材料,应保证材料的质量,防止有毒、有害及环境污染的材料混用,同时为防止伪劣材料的使用,其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