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14电气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设施修缮设计,应查明下列情况:

    1  原有配电系统;

    2  原有线路敷设方式和路径、线路所接负荷容量,线路上保护器件、计量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

    3  原有系统的接地形式、接地电阻等;

    4  原有弱电各系统构成,弱电各系统的设备和管线敷设等。

14.1.2  修缮设计应有设计说明、电气及防雷相关的系统图、平面图和主要材料表、计算书。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  电气(包括弱电)系统图注明电源(或信号)取向、进入方式、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及规格、导线回路和规格及敷设方式;

    2  电气(包括弱电)平面图注明线路回路编号、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注明安装位置,并与系统图保持对应;

    3  接地平面图注明接地装置的位置、规格、接地电阻要求;

    4  防雷装置平面图注明防雷接闪器的形式、防雷引下线的位置、防雷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接地电阻要求。

14.1.3  修缮时涉及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设施,不得随意拆改。

14.2  材  料

14.2.1  架空线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电工瓷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厚壁钢管或镀锌钢管。拆换地下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厚壁镀锌钢管。

14.2.2  室内明(暗)敷电管,除应采用规定的管材外,尚可采用薄壁电管、阻燃型半硬质塑料管。

14.2.3  电力电缆及电线的材质、绝缘、芯数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4.2.4  接闪器、人工接地装置除应采用原有材质外,接闪杆应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热浸镀锌钢管,接闪线(带)应采用热浸镀锌扁钢或热浸镀锌圆钢,水平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扁钢或热浸镀锌圆钢;垂直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角钢、热浸镀锌圆钢或热浸镀锌钢管。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当线路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2  熔断器、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电流小于线路计算负荷电流;

    3  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  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触点接触不良,极面拉弧;

    6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操作机构失灵,不能正常通断电路;

    7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试验时拒动作;

    9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3.2  当拆换线路保护设施时,应对线路进行负荷计算,并应检查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线路保护应与接地形式相对应。

14.3.3  原末端配电箱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修缮时应按要求增设。

14.3.4  原配电箱(板)、弱电箱等安装位置环境不良的,修缮时应将其移装于干燥、通风、安全及便于维修的部位。

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当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

    3  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

    4  导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

14.4.2  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同路进行负荷计算,导线截面不得出现前级小后级大的现象;

    2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插座分支回路,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3  照明分支回路与插座分支回路应分开单独设置。

14.4.3  拆换电管内导线,其最小长度不应少于2个接线盒间的线路长度,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14.4.4  明敷导线拆换长度不应少于2个节点间的线路长度。

14.4.5  局部拆换导线,同一回路应采用同材质同截面导线。

14.4.6  当管材及槽盒内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瓷管、塑料电管碎裂;

    2  金属管锈蚀、穿孔致导线裸露,或锈蚀深度大于表14.4.6的规定,或锈蚀长度大于100mm;

 

 

    3  管材凹陷,严重变形;

    4  原管材不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

    5  在潮湿环境下的明敷电管,正常养护周期内,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  槽盒盖板开裂、破损致导线裸露,或开裂长度大于100mm。

14.4.7  管材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300mm,槽盒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4.4.8  当照明开关、插座、灯座、信号终端插接面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外壳破损及带电部分裸露;

    2  开关额定电流小于计算负荷电流;

    3  开关、插座、灯头接触不良,且无法修复;

    4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4.9  住宅中各房间内插座的规格数量应与房间的功能和面积相适应。

14.4.10  室内外弱电设施的损坏,应按不低于原规格的标准进行修缮。

14.4.11  修缮时应对建筑中既有的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修、更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未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走道等部位进行合理增设。更新、增设的应急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  应急照明设备宜采用LED智能安全应急照明产品,在日常状态下应具有充足的照度;

    4  在既有建筑现场布线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常规照明线路中更新或增设应急照明设备,常规照明与应急照明的双重功能应能自动切换。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5.1  当接闪器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表14.5.1的规定时,应进行拆换。

 

 

14.5.2  接闪器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

14.5.3  接闪线(带)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

14.5.4  接闪杆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

14.5.5  由于土建修缮施工而受到影响的防雷装置,应按原样拆换或修复,并应保证其电气连续性。

14.5.6  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当实测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接地极数量。

14.6  接地故障保护

14.6.1  对原有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在修缮设计时应按原系统修复,不应随意改动。

14.6.2  原用金属管(水管、电管、煤气管)作PE线(接地保护线)的,应改用专用绝缘导线作PE线。改动后的PE线宜与同一回路的负荷导线一起敷设。

14.6.3  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4.6.3的要求,当有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2.5mm2;当无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4.0mm2。

 

 

14.6.4  当原系统采用绝缘导线作PE线时,应与负荷导线一同敷设,其拆换标准应按本标准第14.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5  原配电系统无接地故障保护的,在修缮时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并应与配电线路保护相适应。新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6  接地故障保护应测试其接地电阻。当接地故障保护为TN-C-S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为TT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4.6.7  当实测接地电阻不能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宜采用就近增设接地极,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