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和设计流量或风量等。
13.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修缮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 在原设计条件下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应校核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2.2 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叶轮、水泵轴及轴承损坏严重的,应进行更换。
13.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暖管道及配件、散热器应进行维修或拆换:
1 散热器片开裂、渗漏,应进行拆换;
2 散热器不热时,应查清原因,对有空气滞留或异物阻塞等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修复;
3 管道堵塞、漏水、漏气和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4 阀门启闭困难、失灵的应拆换;
5 集气罐、自动排气阀等漏水、漏气、腐蚀严重的应拆换。
13.2.4 供暖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镀锌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时,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100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2 塑料管及复合管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有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13.2.5 供暖管道及设备的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不锈钢管、镀锌钢管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腐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2 涂层的底漆应与面漆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底漆;
3 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3.2.6 当供暖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温处理:
1 管道敷设在非供暖房间、外门内及可能结冻的地方;
2 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或阁楼内;
3 管道内的热媒需保持一定参数;
4 管道散热引起室内温度过高;
5 热媒温度高于人体卫生、安全标准,且又安装在易于使人烫伤的地方。
13.2.7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破损时,可采用修补方式进行修复;
2 损坏严重或保温结构能耗过大时,应重做。
13.2.8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13.2.9 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 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器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风量设计参数,并应测量各送风口的风量,分别做好记录。
13.3.2 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应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
13.3.3 新增或更换的通风管道、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13.3.4 当通风机损坏或风机的送风压力不能满足新增通风管道要求时,应更换通风设备。
13.3.5 当各类阀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各类调节阀损坏、失灵;
2 防火阀门的设置方向和易熔体技术性能与实际不符。
13.3.6 新增或更换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分区,当需穿过时,应在风管上设置防火阀门。
13.3.7 当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级时,应对原有通风管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3.8 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进行修复或拆换。
13.3.9 更改送风口个数、位置及管道走向移位时,应通过计算重新设计。除原气流组织设计明显不符合目前使用状况要求的情况下,原设计的气流组织形式不宜改变。检修与房屋装饰相结合的风口应与其他工种配合进行,且应满足气流组织要求。
13.3.10 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缮时应拆换。
13.3.11 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应将隔热层一并重做,重做范围距损坏部位边缘不宜小于500mm。
13.3.12 风管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13.3.13 风管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3.14 消声设备损坏,应修复或拆换。噪声过大应校核通风系统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和消声设备的消声量。
13.3.15 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数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13.3.16 当管道的自然衰减不能有效消除噪声时,应增设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3.3.17 当管内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量;当管内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的自然衰减量。
13.3.18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8m/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3.3.19 增设消声设备后,应校核风管系统的阻力平衡情况及通风机的风压。
13.3.20 通风管道修缮后的风量与原设计风量偏差不宜大于10%。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3.4.1 空调系统现场查勘时,应了解空调冷热源类型、空调系统形式、空调设备类型、空调设备铭牌参数及设备运转状况。
13.4.2 当原有空调冷热源供冷供热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进行扩容,原有空调冷热源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更换;更换后空调冷热源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空调冷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宜满足原有管道和空调末端系统的配置要求。
13.4.3 新增或更换的空调系统设备、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
13.4.4 新增或更换的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宜利用原有设备基础、管道沟(井)及土建预留洞。在楼板及墙体上打孔穿管时,应避开墙内的设备及电气线路。
13.4.5 原有空调冷却塔的填料、百叶格栅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6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风机及管道漏水或漏风、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13.4.7 空调系统管道绝热层严重损坏时,应更换绝热层。绝热材料的性能及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空调系统管道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4.8 空调系统末端,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9 风机盘管电机、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10 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机需要更换室外机时,应复核原有支架及固定支架的墙体承载力,必要时应更换新的室外机支架或采取加固措施。
13.4.11 分体空调及多联机的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且应避免其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13.4.12 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建筑宜设新风系统。
13.4.13 多联机空调系统冷媒管道最大长度、室内机之间及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最大高差,应满足有关产品技术及节能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