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给水排水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1.2 建筑单体内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1.3 消防管道及附件的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2.2 材 料
12.2.1 拆换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用于给水系统的各类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12.2.2 拆换建筑内部排水管应采用塑料排水管及相关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关管件。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12.2.3 给水排水管道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用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3.1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2 配水点压力小于0.1MPa,或在运行工况压力条件下,流量小于器具额定流量的80%。
12.3.2 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支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
12.3.3 拆换给水管道不宜改变管径。当改变管径时,应进行水力计算。
12.3.4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调整拆换管道的敷设方式:
1 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应改线敷设;如不能改线,应进行防结露或保温处理;
2 当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不得小于400mm,夏热冬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应满足冻土深度的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根据气候温度情况敷设。
12.3.5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水量、水压:
1 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水高峰时测定引入管的压力和流量。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点流量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管径,或增设加压设备。
2 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最大供水量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3.6 热水加热、储存及热水管道的保温层破损、受潮、脱落的,应对保温层进行更换。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1 当排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排水管开裂、漏水及严重锈蚀;
2 原有排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12.4.2 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m,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
12.4.3 当一根排水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上所有支管拆换。
12.4.4 通气管损坏应进行检修;开裂、腐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
12.4.5 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原有接入烟道或风道内的通气管应拆除,并应重新设置。
12.4.6 原有排水立管无检查口的,应增设检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规定。
12.4.7 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在排出管和立管的连接处,应有防止阻塞的措施。
12.4.8 增设卫生器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4.8-1的规定。
2 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4.8-2的规定。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2.5.1 卫生器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进行检修;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拆换。
12.5.2 当根据需要增加便槽蹲位长度时,应校核冲洗水箱的容量。
12.5.3 各类钢铁构件、设备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锈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
12.5.4 增压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检修、拆换。
12.5.5 增压设备未设置减振防噪或减振防噪设施已失效时,应增设或更换减振防噪设施。
12.5.6 增压设备应设锁定开启装置并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12.5.7 热水加热或换热设备受到结垢影响,导致传热系数减小50%以上的,应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无法清洗的应对设备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