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屋室内装饰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
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的有关规定。
11.2 材 料
11.2.1 木门窗修缮宜采用木质较好的材料,且应与原材料材性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于当地平均含水率。
11.2.2 抹灰粉刷用的各类砂浆宜采用商品砂浆;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他杂物。
11.2.3 木地板修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更换地板时,应控制新旧地板的厚度差;
2 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
11.3 门 窗
11.3.1 木门窗翘曲、变形、开关不灵等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可采用硬木楔或竹楔进行校正;
2 木门窗樘子松动,可增加尺寸为50mm×20mm×200mm的预埋木砖进行固定。
11.3.2 木门窗扇腐朽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上下冒头、梃、芯腐朽,可进行换梃换冒局部拆换(图11.3.2-1~图11.3.2-3);
2 木门窗扇上下冒榫头折断,可采用铁曲尺加固连接;腐朽严重时,可全部换新;
3 木门窗樘子腐朽,可采用局部修接樘子脚,或拆换木樘子上下槛;
4 严重损坏的,应拆换安装新木门窗。
11.3.3 木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加钉盖缝条、披水板、拖水冒头、樘子下槛做出水槽、出水洞,或内开窗改为外开窗等措施进行修缮。
11.3.4 钢门窗变形、开关不灵、锈蚀、渗水等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钢门窗内外框翘曲、变形,可进行校正,内外框应垂直、平正;
2 钢门窗内外框锈蚀,可采用同规格型号的新材料局部拆换,并应焊接牢固;
3 钢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增加上披水、天盘做滴水槽,或钢门窗下槛钻出水孔等措施进行修缮。
11.3.5 铝合金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或重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的规定执行。
11.3.6 塑钢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或重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和《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执行。
11.3.7 民用建筑外窗修缮,宜采用节能窗;更换为节能窗时,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的规定执行。
11.4 楼地面
11.4.1 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表11.4.1的规定。
11.4.2 楼地面面层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其厚度应与原面层相同,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他水磨石、地砖、陶瓷锦砖等面层损坏,可采用原规格材料修补。
11.4.3 块材类地板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地板损坏率超过30%时,宜全部拆除后翻新;当地板损坏率未超过30%时,可选择与原地板尺寸、纹理和颜色接近的新地板,局部更换损坏地板;
2 竹、实木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3 强化复合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4 硬木小条地板,应采用胶粘材料与毛地板粘结牢固;
5 木地板挠度过大,应检查原因,必要时可增添搁栅或加厚木地板;
6 当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1.5 抹 灰
11.5.1 室内抹灰损坏,宜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缮。
11.5.2 两种不同结构相连接处,其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在接缝处进行抗裂处理。
11.5.3 室内抹灰修缮,不应损坏建筑内保温层和防水层。
11.6 饰面层
11.6.1 因渗漏而损坏的墙面或平顶装饰,应先对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再对饰面层进行修缮。
11.6.2 饰面风化、剥落或与刮糙层脱壳、刮糙层与墙体起壳等,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修缮措施:
1 凿除或铲除饰面层,找平后重新涂饰涂料,或粘贴石材、面砖等饰面板材;
2 当不易凿除或铲除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饰面板,螺杆入墙深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3 刮糙层与墙体起壳,出现开裂时,可进行凿除重新粉刷;当出现起壳尚未开裂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螺杆入墙深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11.6.3 镶贴釉面砖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11.6.4 原有各种花饰局部损坏,可取样制作后重新粘贴完整。
11.6.5 细木装饰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墙面细木装饰出现开裂、变形、松动、残缺、腐烂等损坏范围不超过30%时,应进行局部修缮;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木装饰,应进行拆换;
2 挂镜线、窗帘箱、窗台板、门窗线板等部位出现接缝开裂、松动等损坏现象,应进行整修,受损严重的应拆换;
3 细木开裂可根据裂缝宽度采用批嵌腻子、填塞木料等方式修缮。
11.6.6 墙纸装饰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接缝起皮、受潮发霉、老化开裂面积不超过30%的墙纸,应进行局部调换;损坏严重的,应进行全部调换;
2 裱糊胶粘材料应具有防霉和耐久性,对经常潮湿的墙体表面裱糊时,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墙纸和胶粘材料。
11.6.7 吊顶装饰的修缮,应对吊顶装饰面板(层)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对严重损坏部分,应进行拆换或拆除重做。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7.1 当房屋各种装饰的油漆、刷浆存在起壳、脱落损坏或房屋各种金属构件存在锈蚀损坏时,可采取全部或局部铲除原油漆,清净底子和除锈后重新油漆或刷浆。
11.7.2 油漆面层数宜为一底二面。
11.7.3 钢、木门窗玻璃破碎,应根据使用位置及玻璃面积的大小采用2mm~5mm玻璃配全,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11.8.1 楼梯修缮时,扶手、栏杆宜与原式样、材料一致。
11.8.2 全部新做时,扶手、栏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1.8.3 修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平推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1.8.4 室内木楼梯、栏杆、扶手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残缺、磨损、松动、脱榫、腐朽、蛀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进行绑扎、加固、整修、替换等局部修缮。当受损情况严重或无法修复,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5 室内金属楼梯栏杆、扶手存在断裂、变形、松动、脱焊、锈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补焊、整修、加固等修缮措施。损坏程度较严重时,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6 各种楼梯的修缮,应采取防潮、防蛀或防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