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钢结构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房屋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柱、檩条、支撑等变形、位移、挠曲程度;
2 构件锈蚀程度;
3 结构各节点焊接牢固程度;
4 屋架等构件支承长度和稳定性等情况;
5 钢结构侧向位移及支撑设置情况。
7.1.2 当对损坏严重的钢结构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对原有钢材进行检测,重新确定其设计强度。
7.1.3 当修换或加固钢构件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7.1.4 旧钢构件的截面净面积应按完好部分进行计算;旧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构件的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因素分别进行折减,折减系数ψ取值:构件和铆接件宜取0.80~0.90,单面连接构件宜取0.75。
7.1.5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稳定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强度或稳定性验算,材料性能应按本标准第7.1.4条的规定折减。
7.2 材 料
7.2.1 当对钢构件修换或补强时,新增钢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Q235,新增构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
2 钢管壁厚度不宜小于3mm;
3 角钢不宜小于56mm×36mm×4mm;
4 锚栓或螺栓不宜小于50mm×5mm。
7.2.2 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焊接规定。对早期的钢结构,应作焊接试验;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宜采用强度较低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薄壁轻型构件焊接时,应采用直径较小的焊条。
7.2.3 当采用铆接或螺栓连接时,接头的一端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
7.3 梁、檩条
7.3.1 当梁、檩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梁或檩条表面锈蚀深度大于1/3的厚度;
2 梁出现侧向位移或挠曲;
3 梁焊缝局部开裂或螺栓、铆钉个别断裂松动。
7.3.2 当钢梁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增设型钢、组合梁和支撑、系杆等措施进行补强。
7.4 柱
7.4.1 当钢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柱身倾斜、位移;
2 钢材锈蚀深度超过1/5的厚度,或柱脚严重锈蚀;
3 柱与梁或层架搁置点位移变形;
4 钢柱变形、柱身弯曲、连接件松动或焊缝裂开。
7.4.2 当钢柱损坏或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增大截面、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增设支撑等方法进行补强。
7.5 屋 架
7.5.1 当屋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屋架侧倾,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25;
2 上下弦弯曲变形;
3 上下弦钢材严重锈蚀,使有效截面面积减少达1/5及以上;
4 焊缝局部断裂或铆钉螺栓松动局部断裂,杆件松动失效。
7.5.2 当屋架稳定性不足或产生倾斜时,应采用补强弦杆、增设支撑和系杆、纠偏等方式进行加固。
7.5.3 当屋架强度不足时,宜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处理,补强后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复核。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6.1 当螺栓或铆钉松动、折断或焊接开裂时,应进行修缮、拆换、补强或加焊处理。
7.6.2 焊缝连接的补强,应采用增加焊缝长度、有效厚度或二者结合的方法。新增角焊缝的长度和焊脚尺寸,应由连接处结构补强前后设计受力改变的差值计算确定,并应复核原有连接实际可能的承载力。
7.6.3 连接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7.6.4 当对旧构件焊缝进行验算时,应扣除开裂、气孔等部分,以有效的净焊缝长作为焊缝长度计算;当对断裂、弯偏、松动、歪斜的铆钉或螺栓进行验算时,应剔除损坏部分,以有效的截面作为连接计算依据。
7.6.5 当在负荷条件下进行结构补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时,应对原有结构和补强连接件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校核板件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7.6.6 当采用焊缝连接补强螺栓连接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荷载计算其连接,不宜计入原有螺栓连接的作用。
7.7 钢构件保养
7.7.1 钢构件修缮后应除锈,并应涂刷防锈漆。
7.7.2 在钢构件修缮时,应采用外包混凝土、涂敷防火涂料等方法对钢构件进行防火处理。
7.7.3 当采用混凝土或砂浆做钢构件的保护层时,钢构件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7.7.4 当采用混凝土或砂浆做保护层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4mm钢筋或钢丝网作为拉结筋。
7.7.5 当采用防火涂料时,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