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砌体结构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房屋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砌体弓突、倾斜的范围和程度;
2 增开门窗洞口对砌体的影响;
3 纵横墙交接处及构件搁置点处砌体情况;
4 明沟、排水管道损坏对砌体的影响;
5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和老化程度;
6 砌体裂缝的部位、形状、程度、发展趋向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7 砖石柱弓突、倾斜、裂缝与根部、顶部的损坏情况;
8 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温差引起对砌体结构的影响。
5.1.2 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部分采用混凝土或金属构件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砌体结构房屋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后,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优先采取局部补强措施,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
5.1.4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砌体结构房屋变形,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先处理地基基础,再进行砌体结构的修缮。
5.1.5 原砌体承载力的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补强后承载力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材 料
5.2.1 当砌体修缮或重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且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设计,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5.2.2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时,宜利用原有的块体,不得使用严重风化、碱蚀、疏松的块体,并应对原有块体强度测试后再利用。
5.2.3 选用旧砌体作为承重构件,在验算时根据已使用年限、完损状况等因素,其强度设计值宜取折减系数ψ为0.6~1.0。
5.3 砌体弓突、倾斜
5.3.1 当砌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该构件或相关联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砌体弓突(凹度)程度超过100mm;
2 砌体风化、剥落、疏松、块体截面削弱150%及以上;
3 砌体的高厚比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值;
4 多层房屋倾斜量每层超过层高的15‰或30mm,或超过全高的7‰或50mm。
5.3.2 砖石墙体弓突,宜将弓突部分全部或局部拆除重砌。
5.3.3 墙、柱风化剥落,导致有效截面削弱的部位,应重新验算高厚比。
5.3.4 砌体高厚比超过规定值,可采取拆砌墙体增加墙体厚度、钢筋混凝土面层补强、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补强、增设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扶壁柱补强等措施。
5.3.5 非承重的墙体,当倾斜大于7‰时,可拆除重砌。
5.4 砌体裂缝
5.4.1 当砌体出现裂缝,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砖石砌体竖向裂缝长度超过层高的1/2,宽度大于20mm,或长度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 门窗洞口、窗间墙有交叉裂缝、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3 梁支座下的砌体有竖向裂缝;
4 房屋一端出现一条或多条45°阶梯形斜裂缝,房屋中部底边出现正八字或倒八字形斜裂缝;
5 混凝土屋盖下出现一字形或八字形裂缝。
5.4.2 钢筋混凝土屋盖温度变化导致顶层墙体裂缝,可在屋盖上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5.4.3 对于砌体受压、受弯和受剪强度不足产生的开裂损坏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部拆砌墙体,应提高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并通过构造措施提高墙体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2 在墙体单侧或双侧增设扶壁柱,应增大墙体的截面面积;
3 梁下墙体应增加钢筋混凝土梁垫。
5.4.4 地基不均匀沉陷产生的裂缝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沉降稳定情况下,用水泥砂浆嵌补;用水泥聚合灌浆液、砂浆、化学灌浆液等加压注入,封闭裂缝;或局部掏砌墙体;
2 在沉降不稳定情况下,可先补强地基与基础后,再进行砌体修缮。
5.5 砖石柱
5.5.1 当砖石独立柱、扶壁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和高厚比验算:
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 梁支座下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3 产生倾斜,三层及以下房屋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0‰,三层以上房屋倾斜量超过总高的5‰;
4 风化、剥落,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及以上。
5.5.2 砖石柱和扶壁柱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砖柱截面小于240mm×370mm,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和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
2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以及外包型钢等方法补强处理。
5.6 圈梁和过梁
5.6.1 当圈梁和过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
1 圈梁和过梁有竖向裂缝,过梁砖砌体有松动;
2 单层房屋檐口标高为5m~8m,无圈梁;二层及其以上房屋无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高度小于120mm;
3 钢筋砖过梁跨度大于2m,砖砌平拱跨度大于1.8m。
5.6.2 砖砌过梁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过梁跨度小于1m且裂缝不严重时,可采用钢筋砖过梁补强;
2 当过梁跨度大于或等于1m,或裂缝严重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强。
5.7 构造要求
5.7.1 砌体拆砌前,应进行构件的支撑。
5.7.2 当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或拆砌时,墙、柱和楼盖间应有可靠的拉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砌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空斗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土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当拆砌墙体时,新旧墙体交接处不得凿水平槎或直槎,应做成踏步槎接缝,缝间应设置拉结钢筋;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砌体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 搁栅和檩条等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砌体厚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70mm。
5.7.3 砌体修缮时,屋架或梁端的砌体处,宜在屋架或梁端和砌体间设置混凝土垫块或木垫块。混凝土垫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80mm;木垫块不应小于80mm×150m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7.4 当砌体拆砌遇防潮层时,应在适当位置重新设置防潮层,并应与保留墙体的防潮层围合。对低于室内地坪50mm的防潮层,防潮材料可采用防水水泥砂浆,或采用厚度不小于80mm的C20混凝土。
5.7.5 修缮砖砌过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2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0mm,砂浆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采用M10水泥砂浆;
3 钢筋混凝土过梁端部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5.7.6 当修缮空斗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处理:
1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
2 地基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3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
4 地下管道较多。
5.7.7 增设圈梁、增设砌体扶壁柱、墙柱钢筋混凝土围套以及砖柱外包型钢等砌体结构补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