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

4 地基与基础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修缮施工前,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

1 工程地质资料;

2 查勘设计资料;

3 建筑附近地下和空中管线资料,包括给水、排水、电气、燃气系统等地下管线的情况;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成品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5 房屋沉降、倾斜、裂缝测量资料。

4.1.2 修缮施工过程中,应对房屋的沉降、倾斜及裂缝发展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当建筑发生异常变形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安全处理措施。

4.1.3 修缮施工完成后,应及时修复相关损坏部位,不得影响原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2 地基补强

4.2.1 当采用压密注浆法进行地基补强时,其浆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为主材,可根据需要掺入相当于水泥重量20%~50%的粉煤灰或矿粉。

2 浆液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3 浆液应进行过滤,固体颗粒直径不得大于0.1mm;浆液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其扩散半径应能达到查勘设计的要求。

4.2.2 压密注浆法进行地基补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查勘设计的孔径、深度、孔距,按先外围孔后内围孔的顺序一次性钻好孔口管。注浆压力宜为0.30MPa~0.60MPa;当注浆压力达到0.6MPa且浆液15min内不再下沉时,可停止注浆。

2 注浆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压力不正常、不冒浆或冒浆量超过20%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注浆钻孔应按顺序编号。施工期间应对注浆时间、注浆量、注浆深度、注浆压力等数据做好记录。

4.3 基础托换

4.3.1 树根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可采用天然泥浆护壁,当遇易塌孔土层时应加套管。

2 钢筋笼宜整根吊放,宜缩短吊放和焊接时间。

3 灌注施工时,应采用间隔施工、间歇施工或添加速凝剂等措施。

4.3.2 锚杆静压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孔宜采用机械和人工配合开凿成形,抗压桩桩孔宜为倒喇叭形,抗拔桩桩孔宜为正喇叭形。桩孔周围锚杆孔宜采用机械成孔,并应与压桩架锚杆孔吻合。

2 桩段应平直,端面应平整。采用焊接接头的混凝土桩段,其两端应设置钢板套。

3 压桩架应竖直,与锚杆固定牢靠,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松动的螺帽。压桩时,千斤顶与桩轴线应重合,不得偏压。

4 压桩时宜一次到位,当需中途停顿时,桩尖应停留在软弱土层中,停歇时间不应超过24h。当压桩力达到1.5倍设计单机承载力时,在排除桩尖遭遇障碍物或局部硬土层等因素的前提下,经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封桩。

5 压桩过程中,应绘制压机Pp-Z曲线,并应对隐蔽工程进行记录。

6 当压桩过程中遇见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与查勘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1)压桩力剧变;

2)桩身发生异常倾斜;

3)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损坏;

4)原基础出现损坏。

7 封桩时,应将桩孔内杂物积水清除,新旧混凝土界面应清理干净,封桩材料宜采用微膨胀早强型混凝土。有预加荷载要求的桩,封机混凝土应预留试块,当试块强度等级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时,方可卸载。

4.4 基础扩大

4.4.1 当地下水位高于原基础基槽底面时,应先进行排水处理,基槽应无积水;并应进行地面排水。

4.4.2 开挖加宽基槽的深度,不得超过原基础底面,不得扰动槽底土质。当场地狭小或相邻建筑物基础较浅时,应先打入挡土桩或板桩后,方可开挖基槽。

4.4.3 原基础与新基础的连接界面必须凿毛粗糙,清洗干净,涂刷界面剂,新旧基础应结合牢固。

4.4.4 当采用砖墙增加扶壁柱扩大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基础的垫层宜与原基础的垫层底面齐平,对加宽部分,应铺设厚度和材料均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2 砖墙加设混凝土扶壁柱,新旧基础的交界面应凿毛,清理干净,放置钢筋,连接牢固。

3 砖墙加设砖扶壁柱时,应分层用整丁砖与原砖基础剔槽拉结。

4.4.5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大砖条形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底部垫层,应按本标准第4.4.4条第1款进行处理。

2 穿插连接钢筋位置应准确,并应按标记钻孔,钢筋敷入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塞密实。

3 基础钢筋与连接筋绑扎牢固后,应支设模板,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4.4.6 当采用穿墙挑梁加固条形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基础的垫层,应按本标准第4.4.4条第1款进行处理。

2 挑梁穿墙洞口的位置和尺寸应按查勘设计要求,在基础墙上定位弹线标记,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剔凿。

3 挑梁和条形基础绑扎钢筋、支设模板,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基础墙洞口应采用混凝土填塞密实。

4 基槽回填土和恢复地坪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

4.5 房屋纠偏

4.5.1 房屋纠偏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系统。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4m~6m,纵向每边不应少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建筑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观测点。对上部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建筑,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及监测频率。

4.5.2 纠偏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当发现房屋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立即采取可靠的技术处理措施。

4.5.3 迫降纠偏时,迫降的沉降速率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沉降速率宜控制在3mm/d~5mm/d,房屋顶端水平位移回倾速率应根据房屋高度及回倾速率确定,纠偏开始及接近迫降量时应选择低值。当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4.5.4 当采用掏土纠偏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掏土应分次向进深进行,第一次掏挖进深宜为1.0m,后续进深应根据实测沉降速率确定。

2 掏土孔应分单双两组编号,宜分段、间隔、对称、同步进行掏土。各次掏土的位置、时间、进尺深度和掏土量应根据沉降观测资料确定,各点的沉降量宜相对均匀,各点的沉降差异应在当天的掏土中进行调整。

3 当纠偏量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时,应在掏土孔内低压灌注水泥浆回填密实。注浆应分多次进行,待上一次浆液初凝后再进行后续注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