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材料与系统要求
5 材料与系统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宜采用与原系统同类的材料。
5.1.2 单元墙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宜采用防火性能B1级及以上的保温材料。
5.1.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所采用的界面砂浆、抗裂砂浆、保温砂浆、粘结砂浆、勾缝砂浆等,宜在工厂配制成干混砂浆。
5.1.4 修缮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涂料饰面层宜采用防水、防裂性能优良的涂料。
5.1.5 修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且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5.2 材料及系统性能
5.2.1 修缮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修缮用界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界面砂浆的性能
5.2.3 修缮用界面处理剂的性能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界面处理剂的性能
5.2.4 耐碱涂覆中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的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耐碱涂覆中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的性能
5.2.5 热镀锌电焊网的性能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热镀锌电焊网的性能
5.2.6 修缮用锚栓的性能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膨胀件和塑料膨胀套管应采用原生的聚酰胺、聚乙烯或聚丙烯制造,不应使用再生材料;
2 钢制膨胀件和钢制膨胀套管应采用不锈钢或经过表面防腐处理的碳钢制造;当采用电镀锌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电镀层》GB/T 5267.1的规定;
3 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5mm,圆盘锚栓的圆盘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mm,膨胀套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mm。
表5.2.6 锚栓的性能
5.2.7 修缮涂料饰面用的柔性防水腻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
5.2.8 修缮用面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面砖粘结砂浆的性能
5.2.9 修缮用勾缝料的性能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勾缝料的性能
5.2.10 修缮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主要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后的粘结性能